刊登日期: | 2015/7/31 |
發文日期: | 2015/7/31 |
發文字號: | 府水管一字第1047917195B號 |
主旨: | 公告台西鄉、東勢鄉、褒忠鄉、崙背鄉等4鄉鎮,第二批納管水井複查作業期程,申請人應確實依期程配合辦理,未完成複查者將撤銷申報列管資格。 |
依據: | 水利法第46條、第93條、第93條之4、第93條之6、行政執行法第29條、第30條、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2條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水利法第46條、第93條、第93條之4、第93條之6、行政執行法第29條、第30條、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2條。一、列案水井申請人配合複查作業不需要繳交任何費用,完成複查後,始可列為後續替代水源及配套措施之輔導對象。 二、未能於105年12月31日前依公告期程完成複查作業(含專案複查)之列案水井,及未能於109年12月31日前配合主管機關後續輔導措施之已完成複查水井,本府將撤銷其列案資格並轉列為違法水井查處填塞。 三、鄉(鎮、市)一般複查作業規劃下列三種行程,俾供申請人自行選擇預約申請: (一)平日複查:單一村(里)。 (二)假日複查:鄰近村(里)。 (三)補複查:全鄉(鎮、市)。 四、配合辦理鄉(鎮、市)一般複查作業之申請人應注意事項: (一)於預約登記及配合履勘作業時,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檢附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。 (二)應事先排除前往水井地點途中之相關障礙物,並完成抽水功能測試整備,於約定時間前15分鐘,攜帶申請文件(申請書、委託書、身分證件)前往指定地點報到。若為水權登記水井,則應另攜帶水權狀(或臨時用水執照)。 (三)應配合本府填寫履勘紀錄表,提供列案水井詳細規格、用水情形等基本資料(含拍照、確認簽章),及裝置辨識標籤。 (四)未依預約時間報到、未事先排除相關障礙物、水井無法正常出水(含未完成抽水功能測試整備)、不配合指定位置裝置制式標示物(辨識標籤)或未配合履勘紀錄表填寫(含拍照、確認簽章)者,本府即取消該複查作業,累計二次者,將不再受理該列案水井之鄉(鎮、市)一般複查申請。 五、有下列情事之列案水井,申請人應辦理專案複查作業: (一)有維護需求者。 (二)無法配合鄉(鎮、市)一般複查作業公告期程者。 (三)經本府取消鄉(鎮、市)一般複查作業累計達二次者。 (四)列案申請書中水井口數有疑慮者。 六、辦理專案複查作業之申請人應注意事項: (一)應主動向本府提出申請。 (二)於本府人員指定複查日期前,完成開井、吊起抽水機等作業,並檢附其前中後過程之照片(應顯示拍照時間),以利複查作業之井深測定。 (三)本府人員抵達前未完成開井、吊起抽水機等作業或當日未檢附其前中後過程照片者,撤銷專案複查申請。 (四)經本府撤銷專案複查作業達二次者,不再受理該井專案複查申請。 七、本府既有水井列案複查作業洽詢專線: (一)台西鄉、東勢鄉(05)5522269 留定凡 (二)褒忠鄉、崙背鄉(05)5522237 沈慧婷 八、有關本府既有水井列案複查作業洽詢為上班時間8:00~17:30。 |
附件: |
|